彭贺超||督练公所与清末军事改革中的风险应对
摘 要:
在清末军事改革过程中,全国各地时常爆发军界冲突、军民冲突、军警冲突和新军革命等风险事件,加剧了当时的军界危机和社会危机。作为新设立的省级军事总机关,各省督练公所成为地方应对清末军事改革风险事件的主体机构,负责事前防范、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工作。尽管督练公所在事前、事中、事后的应对措施大体能够控制局势、平息事态,但仍存在风险意识淡漠、防范措施不周、应急预案缺乏、善后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清末军事改革风险事件频繁、普遍、反复地发生,反映了各省督练公所应对措施的局限,更折射出清朝地方政府军事管理能力和水平的低效。面对席卷全国的辛亥革命,各省督练公所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无法、无力挽救清王朝覆灭的命运。
关键词:清末新政;督练公所;军事改革;新军
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的军事改革之路并非坦途,而是机遇与风险并存,因各种矛盾引发的军界冲突、军民冲突、军警冲突和新军革命等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既往研究聚焦于新军革命问题,但对清末军事改革过程中的军界冲突、军民冲突、军警冲突等问题,尤其是清朝地方政府的应对情况缺乏关注和研究。在清末军事改革过程中,各省新设立的督练公所成为取代营务处的新式省级军事总机关,其不但是军事改革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而且是军事改革风险的应对者,负责事前防范、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工作。有鉴于此,本文以督练公所为切入点,利用档案、报刊、回忆录等史料,考察其在清末军事改革中的风险应对措施和得失,由此观察清朝地方政府的军事管理能力和水平,或有助于从新的角度认识、理解辛亥革命时期各地军事失控问题。
随着清末军事改革的不断推进,清政府军事力量发生结构性变化,因各种矛盾诱发的风险事件层出不穷,根据矛盾双方的身份,可以分为军界冲突、军民冲突、军警冲突和新军革命四类。军界冲突,即军队内部的冲突。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推行军制改革,仿行西方征兵制编练新式陆军,将那些无法立即裁撤的旧军改编为巡防队。同省之中,新、旧军队并存,彼此格格不入,常有冲突。就连新军内部也不完全平静,有的因日常口角而起冲突,有的因地域积怨而起冲突,有的因官兵矛盾而起冲突。
军民冲突,即军队与社会民众之间的冲突。新军平时在营训练,放假出营时有就餐、饮茶、购物、看戏等生活休闲需求,甚至有聚赌、嫖娼陋习,与各色人等交往过程中时起冲突。有些新军在酒馆就餐时,因菜肴不佳殴打店员,捣毁酒馆,几至引起罢市。有些新军在茶楼饮茶时,与茶客口角受辱,回营纠集士兵前去报复,捣毁茶楼并殴伤堂官、剃发匠等。有些新军在商铺购物时,因回扣问题与店员发生冲突,纠集士兵数十人捣毁商铺。有些新军到戏院看戏时被拒之门外,纠集士兵数百人前去报复,捣毁戏院,连带打砸同街各商铺。还有些新军在聚赌时与民众械斗,或在嫖娼时与妓院争执,发生冲突。
军警冲突,即军队与警察之间的冲突。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推行军警分离,引入西方的近代警察制度,设立了维持社会治安的巡警和维持军人风纪的军事警察。在维持社会治安时,巡警遇到军民冲突会及时介入调解,然新军有时不服调解而互起冲突。遇到扰乱社会治安的新军,巡警逮捕后有辱骂、罚款行为,致使军、警结怨,有些新军士兵趁假期寻警报复,大起冲突。还有巡警与新军聚集赌博,因赌资问题而争斗。即便是专门维持军人风纪的军事警察,由于执勤人数不多,也会遇到滋事新军恃众不服,进而爆发冲突的情况。
新军革命,即革命党人策反新军,发动推翻清政府的武装起义。1907年,革命党人在潮州、惠州、防城、镇南关等地发动的武装起义接连失败,意识到会党力量过于局限,“非运动新军不可”。如1908年安庆马炮营起义、1910年广州新军起义、1911年武昌新军起义,最终引发各省新军纷纷转向革命。
在清末军事改革过程中,军界冲突、军民冲突、军警冲突多是长期矛盾积累、日常纠纷临时起意或伺机寻仇报复导致的,没有明显的政治诉求,组织化程度较低;新军革命则不同,其以推翻清政府统治为目标,带有明显的政治诉求,组织化程度较高。为了全面呈现清末军事改革风险事件的整体情况,兹从时间、空间两个维度分类统计,详见表1、表2。
由表1可知,从1905年至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前,各类军事改革风险事件总计120起。在近7年时间里,军事改革风险事件未曾间断,频繁发生,每年总数不下10起。其中,军界冲突、军警冲突、军民冲突每年均有发生,而新军革命则是从1908年起开始出现。就历年数据来看,虽然每年发生的军事改革风险事件总数有起有落,但大体上呈小幅波浪式上升趋势,说明风险伴随军事改革的推进而不断增多。就各类风险事件占比来看,军界冲突总计31起,约占25.8%;军警冲突总计45起,约占37.5%;军民冲突总计42起,约占35%;新军革命总计2起,约占1.7%。这说明,在辛亥革命爆发前,军界冲突、军警冲突、军民冲突是比新军革命更为常见的军事改革风险事件,不容忽视。
由表2可知,全国多省都出现了军事改革风险事件,少则1起,多则高达51起。东南省份是清末军事改革风险事件的高发区,江苏居全国之首,发生51起;浙江次之,发生15起;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各发生7起。其他省份发生军事改革风险事件次数相对较低,甘肃、山西各发生1起,河南、广西、四川、黑龙江、福建各发生2起,新疆、广东各发生3起,吉林发生5起。具体到各省,情况又千差万别,呈现明显的不均衡状态。在辛亥革命爆发前,新军革命只在安徽、广东两省发生,在其他省份则无;而军界冲突、军警冲突、军民冲突几乎在各省均有发生,有的发生过1种冲突,有的发生过2种冲突,有的则全部发生过,次数不等。这说明,清末军事改革风险事件不是在一省一地出现,而是遍布多省多地,实为普遍现象,就连地方督抚也不得不承认这一事实。署理两广总督袁树勋向清廷如是奏报:“查近年新军滋事,不仅一省。”清末军事改革过程中频繁且普遍发生的百余起风险事件,其起因、过程、目的各不相同,但抛开表象,仍可见其共性。
其一,突发性。清末军事改革风险事件是在某种不确定状态下突然发生的,令人猝不及防。军界冲突、军民冲突、军警冲突的组织化程度普遍较低,不是精心策划而是日常矛盾突然爆发,难以预料。即便是组织化程度较高的新军革命,本来制定了起义时间和计划,但也往往因意外之事而仓促发动。如1910年广州新军起义失败后,黄兴致函宫崎滔天时说道:“此次纯以军队为主力,定期在阴历正月初六日。不料正月初一、二两日,兵卒与巡警冲突,致为满大吏所察觉,加意防备。初三日新军(约一联队)一标及炮工辎(约一联队外)四营见其势已危,即与官兵战。”
其二,危害性。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军事改革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就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危害。直接危害是导致有关方面的生命、财产损失,引起社会恐慌和动荡。在军界冲突中,官兵多有伤亡;在军民冲突中,军队与民众互有伤亡,市面商铺、酒楼、茶馆、戏园、妓院常被捣毁,商民恐慌不安,闭门罢市;在军警冲突中,军队与巡警亦互有伤亡,警局也常被捣毁;在新军起义中,官兵伤亡、逃亡或被遣散,营房建筑遭破坏,事后建制往往被打散。间接危害是新军形象被破坏,给朝野留下其蛮横凶狠、扰害社会的负面形象。如时评所言:“当征兵之始,固欲以扫除募兵之积弊而立强国之基础也,乃功效未呈,弊害数见,或与警兵冲突,或以游狎启衅,或口角龃龉而酿成事变,或睥睨营勇而互相角斗。征兵之扰害,亦已层见迭出。”新军屡生事端,令各方疑惧不安。御史赵启霖抨击新军“骄恣无纪”,“不足恃”;地方督抚猜忌、防范新军,不愿投入精力练兵,“各疆臣之偏重防营而腹诽陆军者之数见不鲜也”;地方绅士及民众不愿自家子弟应征入伍,“以免蹈意外之虞”,且害怕担责,“更不愿作保”。关键是,革命党人并未因起义失败而放弃策反新军工作,“广州新军之失败,虽属不幸之事,然革命种子早已借此而布满南北军界”。这既给清末军事改革带来了不良影响,也危及清政府的统治。
其三,反复性。清末军事改革风险事件绝不是发生一次,而是不间断地在同一地区或者不同地区反复发生多次,时人对此有直接观察和切身感受。1906年苏州军界冲突、南京军警冲突在一个月内发生,时评曰:“咄!咄!不出一月,而军事界之怪象,一见于苏州,再见于江宁。”1910年,苏州、广州又接连发生军警冲突,时论曰:“数年以来,军无论新旧,警无论良楛,寻衅斗殴之事不胜枚举,此次苏垣征兵闹事之警报甫至,而广东新军风潮又起。”同年,广州新军起义后,给事中陈庆桂不无痛心地说道:“往岁安庆之变,惩毖未忘,今又复见于吾粤。”
综上,清末军事改革过程中的军界冲突、军警冲突、军民冲突和新军革命等风险事件,不但在数年间频繁发生,而且在全国各省广泛分布,具有突发性、危害性、反复性等特点。对于清政府来说,那些缺乏政治诉求、组织化程度偏低的冲突是最为常见的风险事件,而带有政治诉求、组织化程度较高的新军革命则是最具威胁性的风险事件。这些风险事件共同加剧了当时的军界危机和社会危机。作为新设立的省级军事总机关,督练公所成为应对这些风险事件的主体机构,在事前防范、应急处置、善后处理中的角色和作用不可或缺。
在清末军事改革过程中,督练公所针对各类风险事件的事前防范措施大体有两种:一是颁行军事法规,二是监控官兵和收缴武器。
1.制度性防范:颁行军事法规
在清末军事改革过程中,为了维持新军的军纪风纪,各省督练公所先是自行颁行军事法规,后又在地方推行陆军部制定的各项军事法规。由于各类风险事件往往与新军的违法乱纪行为直接相关,此举对新军形成一种无形的约束和震慑,实质上是一种事前的制度性防范。
当时,世界各国的军事立法有轻重之别,既有针对军中重刑犯的陆军刑法,也有适用于军中轻刑犯的陆军惩罚法。相比之下,中国军事立法并不完善,因缺乏陆军惩罚法而对军中轻刑犯量刑不当,不是宽纵即是严刑,甚至是插耳箭、割耳等羞辱性刑罚,致使受刑军人颜面尽扫,自甘堕落,军纪愈益败坏。1905年,两江督练公所试图完善中国现行的军事法规,效仿日本军队中设营仓、悔过室的办法,在公所内“改建上级、下级悔过室各一所,上级为惩罚官长之用,下级为惩罚兵卒之用”,拟定《悔过室总则十二条》,同时饬令提调、科员“将《陆军惩罚令》编辑专章”。1906年,两江督练公所颁行了适用于军中轻刑犯的《陆军惩罚令》,计有“法例”“罚令”“犯行”三章,规定了适用对象、惩罚办法、惩罚罪名等。鉴于练兵处尚未制定陆军刑法,两江督练公所参照北洋《简明军律》,“就南洋情形,拟定实施办法九条”。此外,两江督练公所还奉两江总督端方之命筹办专门的陆军监狱,并拟订了“陆军监狱简章及暂行条例”。其他督练公所也纷纷效仿南、北洋办法,颁行了军事法规。1906年,四川督练公所兵备处“采用南、北洋现行军律,编成惩罚令二十四条”,分为“法例”“罚令”“过犯”三章。安徽督练公所先是“仿照南、北洋现行条规,拟就简明法律十八条”,后又“仿照南洋《陆军惩罚令》草案变通,酌定章程,订立功、过两簿”。1907年,苏州督练公所“暂照北洋大臣咨送《简明军律》及防闲机要刑律各条办理”,“通饬各标、营、队暨各征兵区域,一体遵守”。
各省督练公所陆续颁行军事法规,促使清政府逐渐重视和完善军事立法,借此规范新军活动,约束和震慑新军的违法乱纪行为。1908年,陆军部制定了统一标准的《陆军惩治漏泄军事机密章程》《陆军惩治逃亡章程》《陆军目兵逃亡劝惩官长章程》《陆军惩罚过失章程》《陆军监狱章程》,“期于绝玩法之萌,收申儆之效”。在地方,具体由督练公所推行陆军部制定的各项军事法规。以江苏为例,“送交督练公所兵备处印刷五百本,札发宁、苏两省暨沿江各协、标、营、队,分给传谕,一体遵守”。不过,陆军部制定的一些军事法规在地方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半年以来,陆军各镇、协陆续申报者固属不少”,“延玩不办者亦复甚多”。这些军事法规无法得到强力有效的执行,其对新军的约束和震慑作用就会失灵,从制度层面预防军事改革风险事件的价值和意义也就不复存在了。
2.针对性防范:监控官兵和收缴武器
清末军事改革风险事件具有突发性,其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均是未知数。不过,一些风险事件发生前多少会出现苗头或征兆,督练公所察觉后提前介入,针对新军官兵及其武器装备采取防范措施。
针对新军官兵,督练公所提前监控。一是限制出营,有些风险事件与新军放假外出寻仇有关,督练公所获悉后会取消假期,禁止外出。例如,1906年7月24日的南京军警冲突中,新军与巡警互有伤亡,署理两江总督周馥听信警局一面之词,严令统制官徐绍桢惩办闹事新军,杨福元、潘步瀛两名士兵遂被枭首示众,“全军愤不欲生,誓图报复”。29日,为了防止各营士兵趁周末放假之际出营寻仇,两江督练公所“命令各营概不放假,举行临时检阅”,“并命令各营,各目兵如擅自请假出外,即在军前正法”。二是临时警戒,督练公所联合有关机构采取警戒措施,牵制新军。例如,1908年安庆马炮营起义前夕,安徽巡抚朱家宝就已不信任新军,疑其“不甚可恃”,听闻消息后“预为警备”,率领巡防营务处、警察局、督练公所“编定临时稽查规则,于东、西、南、北五门划分区域,选派巡查官弁带领目兵分段梭巡”,派巡防队守护各门,企图以旧制新,“平日新、旧军气类显分,正借以收其牵制之益”。
针对新军的武器装备,督练公所提前收缴枪械、子弹。例如,1909年,广州新军中接连发现印有同盟会、天运年号等字样的票纸,两广督练公所提前获悉了革命党人策反新军的意图。当1910年广州发生军警冲突之时,两广督练公所颇为警惕,参议官吴锡永率领教练处总办吴晋、协统张哲培到第二标中一面集合官兵演讲,“一面密派数员,将二标及三标一营枪机拆卸,收取子弹,送赴督练公所存放”。时任广州新军步队第一标第三营右队第三排排长的李朝彦事后回忆说:“督练公所对党人运动军队的传言,已有所闻,故为戒备,派员到各兵营取出各种兵器如刺刀及子弹等,暗中用箱藏好,运入城内存储,以防意外。”清末军事改革风险事件反复发生的事实证明,督练公所的事前防范并没有收到理想效果。其中,制度性防范措施有形同虚设之感,并未对新军起到应有的约束和震慑作用。有些防范措施竟然成为激化矛盾的诱因。两广督练公所收缴武器即是典型一例,其命令下达后,“全部新军,更加鼓噪,意气更为激昂,闹到此田地,不能复予制止了!”第二标士兵“回营看见枪机收缴去了,敢怒而不敢言……可是收缴枪机消息,不一会便传至燕塘一标各营,各目兵闻知愤不可遏……并声言如宪兵敢来燕塘收缴枪机,即予迎头痛击”。就连清朝官员也怀疑其合理性和效果,御史温肃奏称:“每有乱事,先缴其军械”,“臣实不解其故”。而且,一些督练公所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淡漠,预警能力不足。如1906年苏州军界冲突后,苏州督练公所兵备处总办杜俞等人就承认“防范所不周,意料所不及”;1908年安庆马炮营起义后,安徽督练公所兵备处总办陈蔚、参谋处总办郑祖年等人因“失于觉察”被“撤差示惩”。由此可见,督练公所并未真正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在军事改革中无法将那些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扼杀于萌芽状态,也就无法做到防患于为然。
面对突发的军事改革风险事件,督练公所获悉后会及时介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和平息事态,其措施有两种:一是“抚”,即到场劝解;二是“剿”,即军事镇压。
1.到场劝解
军界冲突、军警冲突、军民冲突多由日常矛盾引发,并非完全不可调和,故督练公所获悉后会派员到场劝解,以“抚”待之。在军界冲突中,双方士兵群情激愤,在出现伤亡的情况下尤甚,督练公所往往不止一次派员到场劝解。例如,1906年7月30日下午,苏州新军第一、第二标士兵在胥门外发生冲突,2名士兵落水溺死,30余名士兵受伤,苏州督练公所闻报,“陆续遣派科官三员,驰往开导”;31日,兵备处总办杜俞等人“亲赴各营抚巡,将受伤者送赴医院调治”;8月1日,元和县官员派仵作验尸时,遭该营士兵围困,杜俞等人“派科官再往晓谕”。在军民冲突中,新军士兵因体能和人数占据一定优势,有些低级军官到场劝解根本无济于事,只有督练公所要员亲自出面,始能奏效。例如,1907年1月3日,苏州新军士兵十余人到阊门外大观园看戏,因票钱与戏园发生冲突,苏州督练公所通过警局电话获悉后,兵备处总办杜俞先派队官到场,竟被殴打,遂“亲自到场,始将征兵喝散”。在军警冲突中同样如此,通常依靠督练公所要员出面,寻找合适方法缓和紧张的军警关系。例如,1910年2月9日,广州老城巡警第一分局巡警拘捕新军步队第二标第二营士兵,该营士兵怒不可遏,集众携枪,包围警局,准备厮杀,“二标官长亲到警局调解也不得要领。后来,两广督练公所知道了,即派教练处长吴晋、新军协统张哲培到警局劝谕各目兵,并将被拘目兵带回二标营,包围警局的目兵们逐渐散去”。
针对军界冲突、军警冲突、军民冲突,督练公所派员到场劝解的目的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采取较为平和的方式控制局势、平息事态。这一措施虽然能够收到一定效果,但只是暂时安抚现场的军、警、民,劝其尽快解散,并没有实际满足各方诉求,也就无法从根源上解决矛盾。有时不仅无法当场平息,甚至还会激化矛盾。例如,1905年的南京军界冲突中,工程营管带张家骏暗中鼓动兵丁抵制两江督练公所更换管带、裁汰老弱,兵备处总办朱恩绂亲自到场劝解,“营兵出言愈形挺撞,坚索两月恩饷,各回乡里,继而伙夫亦到场争论”,眼见各兵“不可以理喻”,遂下令缉捕滋事兵丁,结果自己被殴致重伤,协助弹压的哨官也被击毙。有时冲突虽能当场平息,但不久又会反复,致事态扩大。如1910年的广州军警冲突,在两广督练公所劝解下,被警局拘捕的士兵获释回营,包围警局的士兵也解散回营,但他们回营后心中愤懑不平,向前来探视的士兵诉苦,将到警局后“怎样怎样的被凌辱,怎样怎样的被殴打受伤,一一诉说”,激起众怒,次日众人携枪入城,逢警便殴,捣毁警局,“事情乃扩大”。
2.军事镇压
虽然军界冲突、军警冲突、军民冲突可以调和,但仍有一些事态较为严重,仅仅到场劝解无法奏效。因此,督练公所并非一味以“抚”待之,有时也会视情况派兵“剿”之。例如,1905年9月9日苏州军界冲突中,续备后营因改编常备军而裁汰的百余名老弱勇丁索要恩饷,殴伤营哨各官,苏州督练公所“闻知,立派城守中镇曾、仇两参将连夜出城”,“带兵弹压,始得镇静,不致酿成事故”。1910年2月11日苏州军民冲突中,新军第四十六标士兵接连捣毁阊门马路上的东洋马戏馆、东洋照相馆、东洋大药房、一品香脚踏车行、丸三药房、全昌金钢钻店、春仙戏园、大观戏园、德亨洋货铺,引起商民罢市,护理江苏巡抚兼苏州督练公所督办陆钟琦接到警局电话后,“立饬一府三县巡警总办、抚标中军、督练公所提调、混成协统领等到场弹压,并有巡防队一营,荷枪随之”。
与军界冲突、军警冲突、军民冲突不同的是,新军革命以推翻清政府统治为目标,矛盾无法调和。对此,督练公所联合有关方面进行军事镇压,以“剿”待之。在1908年安庆马炮营起义中,安徽督练公所诸人积极参与军事镇压。11月19日夜,起义爆发之初,督练公所先锋官季光恩、差遣委员张以忠及经理、搜讨、兵器等科张福桢等人就“帮同守城,招抚胁从”,尤其以季光恩、张以忠表现最为勇猛,“于枪林炮雨之中奋不顾身”。起义失败后,革命党人熊成基等人向桐城、舒城一带撤退。11月22日,“皖省督练公所总参议田镇中玉督同江北来皖秋操之马、步两营李占鳌、岳世杰两管带各率所部,前赴桐城、舒城一带追缉”。在追剿过程中,“所有援皖江、鄂各军暂归田中玉调遣,以一事权”。熊成基被捕后,在供词中也提及田中玉多次带兵追剿之事,“田参议带兵追剿,我遇见多次”。
在1910年的广州新军起义中,两广督练公所一开始派陆军小学堂监督黄士龙到城外劝解起义官兵回营,未能成功,督办袁树勋、总参议吴锡永及水师提督李准遂“决议主剿”。两广督练公所在事后报告中谈到军事镇压的成效:“不得已而临之以威,派队薄击。幸倪映典立即阵前枭斩,乱兵等纷纷逃窜。”针对那些无法调解的军界冲突、军警冲突、军民冲突,尤其是新军革命,督练公所与有关方面军事镇压的目的是以暴制暴,通过残酷的军事手段解决问题。虽然军事镇压会造成兵员、财产损失,付出较大代价,但督练公所能够借此较为迅速的控制局势、平息事态。
总之,清末军事改革风险事件发生后,督练公所的应急处置不出“剿”“抚”两种手段,通过到场劝解和军事镇压基本能够控制局势、平息事态。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到场劝解还是军事镇压,都是缺乏详细应急预案的临时措施,未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严密完备的应急处置制度。这导致督练公所人员临事之时往往无法成竹在胸,难免应对失措。1910年广州新军起义后,两广督练公所参议官吴锡永、教练处总办吴晋等人反思道:“公所为军政机关,先事防维,临机因应,实无一当。”清政府也斥责吴锡永“疏于筹画,临事张皇”。1911年浙江发生军民冲突时,浙江督练公所接到新军第二标捣毁裕隆茶行的禀报后,“所中人对于此案初无一定办法”。面对清末军事改革中已然发生的风险事件,督练公所应急处置的局限性由此可见一斑。
在清末军事改革过程中,各类风险事件不但扰乱军心和民心,给社会秩序造成冲击和破坏,而且危及清政府的统治。事后,为了减少和消除各类风险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督练公所从恢复秩序、调查追责、约束新军等方面开展善后工作。
1.恢复秩序
清末军事改革风险事件结束后,清政府的首要任务是让陷入混乱的社会秩序重回正规,督练公所为此采取了安置官兵、安抚人心、规复新军等措施。在各类风险事件中,常有新军官兵逃出营外,有再生事端的风险。事后,督练公所负责安置逃出营外的新军官兵。对于那些趁乱潜逃回籍的新军官兵,督练公所按照名单招回,令其重归营伍。例如,1906年6月23日苏州军界冲突后,华、娄等县征兵潜逃回籍,苏州督练公所“开列姓氏,札饬两县速催各征兵归伍”;7月1日苏州军界冲突后,新军第二标中200余名征兵私自潜逃回籍,苏州督练公所“札行松、太二属各州县,迅速着令原保之人,务令该兵士等即日来苏归营”。对于那些直接参与风险事件的新军官兵,督练公所招降后将其遣送回籍,严加看管。如1910年广州新军起义后,袁树勋下令遣散投降的官兵,“由督练公所会同协、标等官,点名造册,将平日素不安份者,暗属看管人格外留心查察,免致别生暴动。至起解时,则一同送回原籍”。据统计,遣散回籍的广州新军“正、副兵目一千二百五十八名,杂兵一百零四名”。
各类风险事件不但给当事者的身体、心理造成伤害,恶化了军、警、民各群体的关系,而且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和谣言,并借助报刊的传播动摇军心、民心,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事后,督练公所负责安抚人心,遇到外界民众的质疑,督练公所予以答复和解释。1906年7月1日苏州军界冲突后,苏、松、太三府各属绅士关心本地征兵命运,通过苏州府学会、商务总会、学务公所致函苏州督练公所讨要说法。苏州督练公所兵备处总办杜俞等人在复函中向学务公所、府学会、商务总会、昆新学会详细解释了本次风险事件始末。遇到外界的不实谣言,督练公所予以澄清和辟谣。例如,1906年10月7日苏州军警冲突后,10日某报便刊登了有违事实的新闻,苏州督练公所兵备处接连在《申报》上刊登《江苏兵备处广告》,针对新闻中存在的问题一一指出,斥责其添油加醋,“辄以细故张大其词,无非欲使征兵闻而气阻”。风险事件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冲突双方关系的缓和,反而有可能趋于紧张,督练公所予以调和。1908年5月10日苏州军警冲突后,新军常有报复巡警之心,苏州督练公所兵备处总办袁世辅、参谋处总办刘笃烈与协统刘锡钧商定调和办法,14日中午令第一标标统李国俊、第二标标统罗世贻和农工商局总办苏品仁、马路工程局委员陈大寿分别召集新军、巡警到盘门外的陆军速成学堂内集合,出面“好言安慰”,“谓征兵、巡捕均为保持治安而设,同为一家,何必视为仇敌,今后务各和衷共济,勿生嫌隙”。而且,袁世辅、刘笃烈等人还制定了“巡捕与征兵暂行章程六条”,规定军警之间应“相亲相爱,各守其职”,“不应稍尚意气,自相仇视,致损名誉”。
各类风险事件尤其是新军革命的发生,往往导致官兵伤亡、外逃或被遣散等问题,造成新军建制不全,直接影响清末军事改革成效。事后,督练公所负责筹划练兵方案,恢复原有的新军建制,将军事改革拉回正规。1908年安庆马炮营起义后,安徽新军仅余步队一标、马队一营及工程、辎重各一队,缺额颇多,安徽巡抚朱家宝“督同督练公所及协统标统各员经营规画,历时数月,刻始规复就绪”。1910年广州新军起义后,广东新军仅存四营,两广总督袁树勋“督饬督练公所在事人员,悉心计划,次第进行”,最终编练步队一标二营、炮队三营及工程、辎重各一营,加上旧存四营,“仍符原有十一营之数”,规复成协。
2.调查追责
清末军事改革风险事件结束后,督练公所需调查事件的始末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便地方督抚向朝廷和绅民有所交代。一般情况下,督练公所获悉本地发生军事改革风险事件后,会直接派员前往现场调查。1906年5月14日苏州军警冲突后,苏州督练公所“饬令参谋处提调窦令镇山驰往,确查具复”。至于外地发生的军事改革风险事件,督练公所多是应有关方面要求前往调查。1908年5月10日镇江军警冲突后,在当地官员请求下,两江总督端方“立传督练处总参议暨三处总办、第九镇统制齐赴督辕密商办法”,决定派总参议舒清阿带领兵备处执法科科长丁相郁“驰赴镇江,究查滋事情形”。
在追究责任时,督练公所联合其他部门审讯参与者及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定罪处罚。例如,1910年2月11日,苏州军民冲突后,苏州督练公所兵备、参谋、教练三处总办袁世辅奉护理江苏巡抚陆钟琦之命,与巡警总监汪颉苟在督练公所“开军事审判”,提审有关人员,“详细盘问如何在营哄闹,如何出外肇衅……俱令逐一供出”。袁世辅等人据此禀请陆钟琦,判定6名官兵罪状,少者监禁一年,多者监禁二十年,更有永远监禁者,因苏州陆军监狱尚未建立,遂派经理科委员曾达“将该犯官兵等解赴宁垣第九镇陆军监狱收监”。1910年广州新军起义后,两广督练公所解送新军黄洪昆及降兵辛发利等39名至营务处,派执法科提调李立才会同审案委员朱为潮等“逐一提讯”,然后将“讯明新军黄洪昆、王占魁等供词及按拟办法具禀督院”。时任广东新军步队第二标第二营管带的马锦春回忆说:“其未经李准传问之军官,及目兵逃后被获者,皆交营务处及督练公所司法科会讯。”
3.约束新军
在清末军事改革过程中,大多数风险事件都有新军官兵的身影,他们是主动的参与者或被动的卷入者。事后,督练公所特别注意约束新军官兵,通过警告劝诫、申明军纪、设立宪兵等手段防止其再生事端。警告劝诫,即督练公所发文告诫新军官兵,晓以大义,明其责任,警告其勿生事端。例如,1906年,苏州新军常有与民冲突、与警冲突的现象,督练公所事后发文告诫曰:新军官兵理应担负起保家卫国之责任,“此后务各恪循规则,爱护乡里,培养道德,尊重名誉”,倘敢再“恃众骄暴,违犯风纪”,“定按军律,从严惩治”。申明军纪,即督练公所重申军事纪律,明确惩处办法,以使新军官兵对滋事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有所认识,从而自觉约束自己。1906年,针对安徽新军中的年轻官兵“结党出营,潜赴茶坊、酒肆、烟馆、妓寮,借事生风,肆行滋扰”的现象,督练公所事后“申明禁令”,“倘再不守纪律,私出滋闹,一经告发,官即罢役,兵即严惩”。1907年,苏州发生多起军界冲突、军民冲突、军警冲突,督练公所参谋处总办罗申田事后也重申军纪,将“暂行营规遍诫各营”。
设立宪兵,最早始于北洋,“补警察所不及,为防制军人之要政”。1906年,南京多次发生军警冲突,两江督练公所决定“赶紧创办宪兵,专一约束军人,以为善后之计”。同年,鉴于苏州巡警无力、无权约束屡生事端的新军,督练公所禀请江苏巡抚陈夔龙曰:“苟非设立宪兵,凡事多有窒碍”,“举全省各军队而纳之范围约束之中”。1907年,鉴于广东新军“在外有违犯规则之事”,两广督练公所禀请两广总督周馥“特设宪兵,以资巡察”。此外,安徽、江西、河南督练公所也陆续筹设宪兵,以约束本省新军。各省自行设立的宪兵,均是隶属于督练公所的军事警察。1908年,新军规模日增,陆军部奏请从中央层面试办“陆军警察队”,逐渐推行全国,监察各地新军。在风险事件的善后工作中,清政府愈加重视宪兵队伍的建设。1910年江苏、广东接连发生的军警冲突震动朝野,摄政王载沣退朝后召见肃亲王善耆、陆军部尚书寿勋,明确提出,“此后预防政策,应饬各省赶办宪兵队,将兵警划分权限,以免再起冲突”。
清末军事改革风险事件结束后,督练公所的善后工作的确收到一定成效:通过安置官兵、安抚人心、规复新军等措施,使动荡混乱的社会秩序重回正轨;通过调查追责,大致厘清了风险事件的始末和起因,惩处了有关人员;通过警告劝诫、申明军纪、设立宪兵等措施,对新军形成一定的约束力,防止再生事端。但是,这些善后工作并非尽善尽美。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各省督练公所似乎没有真正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也未深刻反思和及时改进风险应对措施,以致军事改革风险事件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1908年安徽军警冲突后,时论批评说:“为上吏者,当消弭祸患于本原之地,而后日久得以相安。否则办一兵、革一警,以苟图目前无事,窃恐其祸患相寻而无已也”。1910年苏州军民冲突后,时论又发出了类似批评之声:“事定之后,亦必有撤参惩办者。顾惩办则惩办矣,及乎阅时稍久,前日之事,冰泮雪消,必且放弃责任如故,而兵士之扰乱,亦未必不再见。”在清末军事改革过程中,督练公所的风险善后工作不完全到位,也就无法减少乃至杜绝各类风险事件的发生。
清末新政期间,伴随着军事改革的发展和深入,军界冲突、军警冲突、军民冲突和新军革命等风险事件几乎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加剧了清王朝的统治危机和整个社会的动荡不安,使得中国近代军事转型充满风险和变数。作为新设立的省级军事总机关,各省督练公所在警局、营务处、军队等有关方面配合下应对清末军事改革中的各类风险事件,在事件发生前采取制度性、针对性相结合的防范措施,在事件发生期间采取到场劝解、军事镇压等应急措施,在事件结束后从恢复秩序、调查追责、约束新军等方面开展善后工作。就效果来看,各省督练公所在事前、事中、事后的应对措施基本能够控制局势、平息事态。然而,这些应对措施并不完备,存在诸如风险意识淡漠、防范措施不周、应急预案缺乏、善后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历经百余起军事改革风险事件,各省督练公所却未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也未能联合有关部门构建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其风险应对能力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提高。进而言之,督练公所在清末军事改革中存在重“练”轻“督”的不良倾向,无法完全有效地管控新兴的军事力量,折射出清朝地方政府军事管理能力和水平的低效。
在清末军事改革过程中,那些引发风险的深层矛盾或潜在矛盾无法得到真正解决,有关的风险事件也就难以杜绝,只不过被暂时平息而已。武昌新军起义后,各省新军纷纷响应,引发了席卷全国的辛亥革命。期间,很多督练公所的应对情况不尽如人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督练公所惊慌失措,时任湖南督练公所粮饷科科长的危道丰回忆道:“我至督练公所,同事诸人均露恐惶神色”,毫无掌控全省军事局面的能力。有的督练公所束手无策,如山西新军标统阎锡山每天密至山西督练公所,与军事参议官姚鸿法等人“协商镇压地方事,苦无良法”。有的督练公所被归并或撤销,如甘肃署藩司刘榖孙、署法司彭英甲、署巡警道赵惟熙等“群诟新军”,为揽兵权,逼迫陕甘总督长庚“改督练公所为营务处”;安徽绅士联合商民在谘议局集议,迫使安徽巡抚朱家宝“撤销督练公所”。还有的督练公所成为酝酿革命的机关,风险应对者竟成为风险制造者,颇具讽刺意味。例如,苏州督练公所军事参议官吴茂节“心向革命”,筹备科长章驾时更是“热心革命,奔走甚力”,“督练公所军官的一切工作已准备完成。顾忠琛、章驾时、彭锡藩、沈恩孚等人前往晋谒程德全”,促其宣布独立;浙江督练公所黄凤之参与谋划革命,担任临时司令处参谋官,起义发动后,“督练公所金华林、王萼、丁福田、樊镇、林竞雄、沈宗约、项需,均到临时司令处佐理”。当然,也有督练公所积极镇压革命,但未收实效,如云南督练公所军事参议官靳云鹏、兵备处总办王振畿与新军第十九镇统制官钟麟同在兼任督办的云贵总督李经羲领导下抵抗起义新军,以失败告终。总之,在辛亥革命大潮中,各省督练公所无法、无力应对地方军事全面失控的局面,终究难以挽救清王朝覆灭的命运。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3年第2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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